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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时效

  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或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据此,刑法中的时效可以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则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

  我国刑法典第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规定基于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之精神,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确定了四个不同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刑法典第89条之规定,对于即成犯,其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一旦消失,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我国刑法典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追诉时效的中断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为条件,至于又犯之罪性质如何,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则非所问。 

  所谓追诉时效延长,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进行,或者因法定事由而使得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88条之规定,导致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贡 献 者:西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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