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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要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由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中包括必然与可能两种情况,因而直接故意又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行为人将被害人从几十层的高楼推下,他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而仍决意为之,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行为人从远处向被害人射击,由于距离远,对于能否射杀被害人并不确知,但仍决意为之。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目标是明确的,其一切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危害结果成为现实。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仍决意为之,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能肯定,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所在。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行为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行为,目的在于追求这种危害社会结果之外其他结果。因此,行为人对行为将会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即结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无所谓,两种结局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行为人在其妻碗里投毒杀妻,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但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中毒死亡。此案中,行为人在预见到孩子可能中毒死亡的情况下,为追求其妻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孩子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行为人为了打野猪而对可能打死路人这种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把行人打死。此案中,行为人在预见到路人可能中枪死亡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路人中枪死亡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一些青少年临时起意,动辄行凶,不计后果,捅人一刀而去并致人死亡。在这些案例中,行为人对于行为会给对方造成何种损害并无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但无论出现什么结果,都在行为人主观预见范围内,并持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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