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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即具有执行力。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法定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法院裁判,在一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执行是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其特点是:第一,执行主体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是行政机关;第二,执行内容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第三,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有一方为行政主体;第四,执行程序同审理程序相衔接,它构成行政诉讼程序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执行包括两类:对行政相对人的执行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

    1.对行政相对人的执行 
    这是指由于相对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并已生效的裁判,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司法裁判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此类执行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实施执行,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2.对行政机关的执行
    这是指被告行政主体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司法裁判得以落实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其具体措施可以是:第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划拨;第二,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第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第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贡 献 者:john

标  签:法官诉讼通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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