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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诉讼共同诉讼、撤诉与缺席判决
(一)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条件:
    (1)主体条件: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两人以上。
    (2)起因条件:必须是以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或者因行政机关同样行政行为引起而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例如:五兄弟盖一栋房子,土地机关认为是违法建筑令其拆除,一个处罚针对兄弟五个,五个受到同时处罚的公民成为共同原告。三个机关实施了一个强制措施,而引起原告告三个行政机关的是三个机关有不可分割的义务。同样行政行为引起的:基于行政机关几个相同的行政行为引起多个当事人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则可以分离,但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可以简化程序,因而一并审理解决导致共同诉讼。

    (二)撤诉
    撤诉,即原告自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撤回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批准而终结诉讼的法律制度。
    撤诉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 自愿申请撤诉。即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的行为。 
    2、视为申请撤诉(推定申请撤诉)。有三种情况:一是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三是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不提出缓交、减免诉讼费用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
    因人民法院的权威性,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原告不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践中,因现行司法独立性不足等弊端,法院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在追求立案数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自身和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由此法院常常动员原告撤诉,这样一种状况值得注意。

    (三)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
    在行政诉讼中,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对被告而言,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对原告而言,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贡 献 者:john

标  签:法官诉讼通道,共同诉讼,撤诉,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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