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赔偿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规定排除了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可能性,甚至排除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就精神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规定排除了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可能性,甚至排除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就精神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