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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自诉案件的审判
由于自诉案件具有与公诉案件所不同的特点,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除了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审判自诉案件外,还应遵循区别于公诉案件的以下几个特别的规定:

(1)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对确已构成犯罪的人,应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使其对犯罪有清醒的认识。

(2)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可以向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但必须是自愿的。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 ,是指被告人就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连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公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4)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自诉案件后,其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对决定开庭审理,但案情较简单,犯罪情节轻微的自诉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做好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唤当事人、公告开庭日期、通知证人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5)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6)适用简单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在20日内审理结案。《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裁定的,有权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和近亲属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自接到判决、裁定书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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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法官诉讼通道,自诉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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