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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第二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第五类,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讼争议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能否互相转换?

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能否口头起诉
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裁判文书的,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的案件如何确定上诉期?
贡 献 者:john

标  签:法官诉讼通道,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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