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审理的案件的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审批,可延长30日。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5、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涉外案件的规定。
|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 |
| |
| → 我要发表评论 | |
| 您还没有 注册 或 登陆 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