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公证证明作为证据其效力如何?
公证证明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公证机关行使职权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公证证明一般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效预防或者解决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不是所有公证证明都理所当然地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证证明,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应当否定公证证明的效力,将其退回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不是所有公证证明都理所当然地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证证明,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应当否定公证证明的效力,将其退回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