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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免交或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裁判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3、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原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不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没有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仍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贡 献 者:john

标  签:法官诉讼通道,减免缓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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