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

  (1)管辖。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主体。申请主体是很广泛的,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申请形式。申请必须是书面的。申请人应写明财产种类、数量、特征、现存放何处等,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4)审查申请及发出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对财产是否无主,进行审查核实,经查该财产有主时,应驳回申请,并通知原主人认领;如果对所有人一时查不清楚的,人民法院应发出公告寻找原主,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间,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代管该项财产。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该财产无主。

  (5)判决财产无主后,该项财产应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财产无主的认定,只是一种法律推定,如果判决作出后财产主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人民法院经查明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消原判决,从撤销之日起,国家或集体就丧失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存在的,应返还原财产;原财产不存在的,应折价补偿。
贡 献 者:john

标  签:认定财产无主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6 queries, 126 - Cache, 250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