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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即出卖人与买受人以房屋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协议,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或由使用单位代管。非经国家主管部门依法特别批准,任何单位都无权自行出售。
  (2)任何全民的企事业单位,非经上级主管部门的特许,不得擅自购买集体所有的和公民私人所有的房屋。
  (3)公民之间买卖房屋,需报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产权,评定价格,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买卖房屋必须依法纳税、交纳手续费。买卖房屋不得买卖地基。
  (4)出售的房屋涉及他人权益时,应事先向买主说明第三人对房屋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原租用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未经原租用人同意而出卖给其他人的,原租用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废除该房屋买卖合同而由其购买。
  (5)城市中国家投资建设的住宅,可按主管机关规定的办法出卖给公民个人。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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