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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权的实现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权的实现,指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在债务人(预购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预购的商品房变价或与抵押人签订合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使受担保的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 

  (一)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即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的有效存在;其次,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最后,对于主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O条规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抵押人违法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物上代位权的行使。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不行使,致使其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时,危害到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抵押期间抵押物的风险责任是由开发商承担,发生抵押物毁灭的,抵押权人为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 

  2.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受偿。在债务履行期限界满面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人所预购的商品房折价,将商品房所有权之期待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此时可以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进行协议,或者通过有权部门的评估确定商品房的价格。在商品房竣工后,由开发商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直接交给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收执。在折价协议不成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权。 
 
  (三)分配顺序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7条的规定,依法被处分的抵押标的物预购商品房所得的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3)偿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4)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同一预购商品房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时间顺序为受偿顺序。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赔偿不足部分。 

  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权的消灭

  1.抵押权随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到期,抵押人如期清偿债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到预购商品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当事人之间因抵押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抵押权消灭。这是被担保的债权已受清偿的情况。主债权除因清偿而消灭外,还可以因为抵消、混同和债务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2.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l)抵押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抵钾权人依法将抵神物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利得以实现,导致抵押权消灭。
  (2)抵押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抵押权人通过对抵押物的折价,办理过户手续,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抵押权消灭。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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