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67条规定了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
一、承包单位违法转包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28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所谓“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转包;二是承包单位利用法律允许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承包单位违法转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即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承包单位将其转包的工程收回,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终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承包单位通过转包工程的所获得的转包价格与原承包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3)并处罚款。
(4)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除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外,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5)情节严重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取消其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
(6)对因转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转包的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损失方可要求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的单位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 
二、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应当遵守以下条件:一是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是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总承包单位认可;三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四是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责令承包单位改正违法分包行为,将违法分包出去的工程收回;已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应是指违法分包的单位以低于总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承包价进行工程分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对违法分包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分包的单位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