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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情节严重”,包括在建筑工程的主体或承重结构等关键部位进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有其他不按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给工程留下严重质量隐患,甚至因此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数额较大的;以及多次发生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的等等。
  (4)因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负责返工、修理,并承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75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立即履行保修义务。
  (2)可以处以罚款。
  “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对有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施工企业是否给予罚款处罚,要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可以处罚款,也可以不处罚款。例如,施工企业有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后,立即作了纠正,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用户也表示满意的,即可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反之,施工企业对其不履行保修义务不及时改正、态度恶劣,严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除了其责令其立即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外,还应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对于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例如,在保修期内,因屋顶渗漏,造成用户自己装修的房屋因水浸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家具因此损坏、家用电器发生故障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建筑施工企业,

参考资料: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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