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凡是违反《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2.在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经济处罚,是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方法,具体表现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无偿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建筑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没有依法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待依法提出设计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2)处以罚款。
(3)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没有依法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例如,因违法施工破坏了建筑物的承重结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已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