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物业管理部门对其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行为包括:
(1)非法经营行为。指不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义违法从事物业经营活动;
(2)擅自作为行为。指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禁为规定或者违反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禁为规定,而擅自作出的犯禁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物业管理企业在市场交易中违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准则,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指物业管理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章关于经营者的义务之规定,而作出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指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不忠实履行管理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修缮养护不善的行为;
(6)其他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另外,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1)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3)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5)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