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首先,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之规定,行为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也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第2款关于“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了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等抗辩事由。刑事责任可以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