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了保证第33条的贯彻落实,第61条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该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物业管理企业聘用了他人从事物业管理。如果所聘用的人员不是进行物业管理,而是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其他工作,如行政服务、后勤保障,党团活动等。那么,即使该人员不具备物业管理的从业资格,物业管理企业也不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所规定的责任。
(2)该聘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不具备条例所规定的从业资格。
该行政处罚的内容是: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不得继续聘用此类无资格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凡是已经聘用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2)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
(二)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同时还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责任,业主可以根据自具体情况,选择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