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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0条规定了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无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骗取管理资格的法律后果。

  一、无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我国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制度,具体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责任的主体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而不是企业的具体员工。    
  2.该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缺乏从事物业管理的资格,即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该企业从事了具体的物业管理活动,不管是否造成损害或者是否盈利。

  该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凡是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在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此处的罚款是“并处”而不是“可以并处”。

  (二)民事责任

  无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首先存在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即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可能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业主委员会既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没有资格而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往往存在物业管理的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方有义务提供一个正常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与业主委员会明确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如果企业实际上并不具备必要的管理资质条件,导致无法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业主委员会有权利依法追究非法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也造成了业主的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同时也就构成了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资质证书的规定,没有资格而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过错;行为人的无资格管理行为给业主造成了损失;损失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管理行为造成的。所谓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指的是,由于物业管理的不善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后者指的是由于物业管理人的行为而导致的财产应该增加而未增加。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物业管理企业取得了资质证书,即从表面上看物业管理企业拥有从事物业管理的资格。
  (2)这种资质证书的取得是物业管理企业欺骗审查机关的结果。

  该行政处罚的内容是,首先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未取得资质证书,物业管理,

参考资料: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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