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实际生活中分为自然人业主和非自然人业主。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房屋的个人,非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工厂、企事业单位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的权利有: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建议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的义务有: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