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商品房的交付
    一、交付时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由此可见,论单纯的交付时间不可能引起什么争议,真正引起争议的是在该交付时间之前商品房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二、交付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列举了可供选择的5种交付条件,分别为:
    1、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自行约定的条件。
    三、交付通知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实践中,一般是开发商向买受人寄发《入住通知书》。
    四、附随交付资料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条的规定,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应向买受人提供的附随资料有:达到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的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未向买受人提供这三份资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除此之外,开发商还应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实测面积依据。因为对于期房买卖来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开发商依据图纸暂测出来的,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数据往往会有差异,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与买受人应对面积差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且商品房实测面积也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依据,因此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还有必要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实测面积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