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商品房买受人退房的法律责任
一、定金阶段的退房
第一,买方交纳了一定数额的钱,卖方收取并开具了相关收据,但并没有就该笔钱的性质做任何说明或约定;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了该笔钱属于定金,但对双方在什么时候签订买卖合同以及不签订合同有什么后果都没有明确约定这时;这些情况下,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或者没有任何原因,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都有权要求卖方如数归还。
第二,买方缴纳了一定数额的钱,明确说明该笔钱属于定金,并约定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法律意义上,定金本身即是一种合同,即预约合同,其法律效力在于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将来一定的时间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某一合同。买方和卖方均有义务在约定时间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与对方协商以签订买卖合同,但如果双方均履行了该义务,却因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未能签订合同,即双方均无过错,则买方有权要求如数返还定金。否则,买方有过错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有过错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卖合同签订以后至房产证办下之前退房
第一、违约行为。买方或卖方没有理由地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决定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协商解除。买卖双方经协商就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相关责任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三、法定权利。即一方当事人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另一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法律主要规定了开发商出现某些情况时,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大致包括:
1、卖方恶意违约,包括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
2、卖方欺诈,包括:(1)卖方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或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2)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与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卖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方无法取得房屋;
3、房屋质量不合格,包括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严重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法定最高比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双方无其它约定的,买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
5、延迟履行,包括买方迟延交付房款和卖方迟延交付房屋,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一般是三个月)仍未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6、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应当分别自交房和签订买卖合同起90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此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7、因出卖人一方的原因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发生以上这些情况时,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当然无效的,买方若要求退房,应经过一个解除合同的程序,可以通过与卖方协议解除,无法达成协议时可通过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以满足退房的要求。
此阶段的退房还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已经办理预售登记的,双方应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按揭付款购房的,实践中做法一般是,合同解除以后,卖方将首付款还给买方,将银行贷款还给银行,买方与银行之间按提前还款另行协商解除借贷合同;
第三,买方已经入住使用的,一般是因为卖方违约,买方要求退房,此时可能会涉及到物业费、装修费、搬运费等,买方可根据卖方违约具体情况,请求相关赔偿。
三、房产证办下之后退房
房产证办下之后,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此种情况下,除非有明确约定,一般是不能退房的。实践中,有开发商要求约定如果买方不按时付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的,双方应到房产证颁发机关办理房产证过户或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