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发布条件、载明事项和标注义务
1、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条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销售(预售、现售)许可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上海市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名使用批准书》、银行同意按揭贷款的证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增设交通线路或交通设施的证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商业文化教育及市政设施内容的证明等。  
 
2、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载明的事项  
除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外,房地产预售、现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现售许可证书号。  
3、标注忠告性用语的义务  
凡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在本市发布的房地产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广告,应当注明 “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对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在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不标注忠告性用语,且广告内容违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可分别依法处理。
4、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