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国家建设用地征用批准、程序及补偿安置
1.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士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国家建设征地的程序
国家征用土地,先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上述争议的解决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用地者需支付、缴纳下列费用: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归属或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一般来说,由谁负责安置即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