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集体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统一劳作、统一经营,农民私入只对其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享有使用权。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土地使用权形式。
(一)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占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三)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因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
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发包人是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一般是发包人内部成员,但经发包人研究决定也可以把土地发包给发包人内部成员以外的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承包经营合同都有期限规定,但经营期限一般较长。在承包经营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经营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因为承包经营权来源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承包经营权也就丧失了。但是,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四)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五)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由国家征用后,再按有关规定由这些单位使用。但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举办联营企业或与外国企业和个人合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些企业因此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