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分类与确定
土地使用权,指非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土地和取得土地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主体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城乡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主体是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农业用地的使用权主体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批准的建房者。
(2)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一样,效力限于地面。
地下的矿藏、文物等归属国家所有,天空的利用权属于国家或社会。
(3)土地使用权期限较长。
(4)权利内容有不同的限定性。
例如,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转让,土地的特定使用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5)土地使用权包含着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第7条)。
例如,使用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周围的环境关系,使用农业用地必须保证土地再生产能力,使用宅基地必须协调自然环境和邻里关系。
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作多种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分类:
(1)根据土地一般用途划分有城乡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宅基地、特殊用地等;
(2)根据土地特殊用途划分有耕地、渔地、林地、盐地、矿地等;
(3)根据地力性质划分有荒地、薄地、坡地、劣地、良田等;
(4)根据用地来源划分有无偿划拨土地、有偿转让或出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等;
(5)根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划分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与之相适应,形成各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每一种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都可以有特定的意义。
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基本方式有:
(1)通过依法审批而确定。这主要是指国家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合法依据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2)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而确定。如农村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和饲料地使用权,直接依1962年和1978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确定。
(3)根据当事人合法的约定而确定,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赋予承包农民以土地使用权。
(4)当事人的合法约定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确定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如《中外合资企业法》第47条规定的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消灭方式基本上与确定方式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