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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

  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是指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范围。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正确理解法律的这一规定应注意两点:

  第一,并不是所有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些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国有公路上设关卡收取所谓“土地使用费”之类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虽然由农民个人或家庭使用,但其所有权仍然是集体的。那种把宅基地当作私人财产,并作为祖业遗产由私人继承的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集体土地所有权,

参考资料: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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