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范围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确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
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国有土地都是国家作为主体国家,以其对外的独立自主权和对内的最高权,用强制的方式取得的,这些方式包括国有化、没收、征用等。
4、在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国境内的一切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盖的土地。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4、国家依法没收、征用的土地。
5、国有公路、铁路、学校或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
6、其他一切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