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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标,向投标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不清楚的内容予以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评标委员会,

参考资料: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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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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