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及除外情况
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包括:
 
(1)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至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等。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