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直接询问
直接询问又称主询问,作为英美法各国庭审的询问方式,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一阶段中使用的询问方式。直接询问通常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其律师进行的,在主询问中向证人发问的目的在于获得证据,以支持传唤证人的那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在许多方面,主询问比反询问有更多的限制,如诱导性问题不得随意提出,并且,即使证人在所作证言时与证据相抵触而显得不尽人意,但是,除非他被证实有敌意,否则,不能被认为丧失信用。
英美法系中采用对抗辩论式的诉讼模式,因此,对证人的询问成为英美法庭审理中不可缺的一部分。庭审中,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自行传唤,通过直接询问向法官证实询问方的主张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必要形式。在直接询问后由对方进行反询问。
随后,进行主询问的一方可以就对方反询问中所涉及的新的事项再次直接询问,要求该证人就同一主体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其目的在于恢复证人证言中所削弱的有关内容,从而有利于澄清证人在交叉询问中所暴露的矛盾之处,以及仍被质疑的部分。
直接询问应严格遵守这样一些规则:
(1)直接询问仅限于与案件有关联性的事实;
(2)当事人不得以反询问或其他方式质疑或攻击自己的证人;
(3)一般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询问不得以导致答复的问题为依据。
英美证据法询问证人的规则具有具体性、严密性和系统性的特点,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程序和制度的角度来保障司法公平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有效的行使质证权,使其权利的行使更能明晰化、规范化,对于改变我国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在许多方面,主询问比反询问有更多的限制,如诱导性问题不得随意提出,并且,即使证人在所作证言时与证据相抵触而显得不尽人意,但是,除非他被证实有敌意,否则,不能被认为丧失信用。
英美法系中采用对抗辩论式的诉讼模式,因此,对证人的询问成为英美法庭审理中不可缺的一部分。庭审中,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自行传唤,通过直接询问向法官证实询问方的主张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必要形式。在直接询问后由对方进行反询问。
随后,进行主询问的一方可以就对方反询问中所涉及的新的事项再次直接询问,要求该证人就同一主体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其目的在于恢复证人证言中所削弱的有关内容,从而有利于澄清证人在交叉询问中所暴露的矛盾之处,以及仍被质疑的部分。
直接询问应严格遵守这样一些规则:
(1)直接询问仅限于与案件有关联性的事实;
(2)当事人不得以反询问或其他方式质疑或攻击自己的证人;
(3)一般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询问不得以导致答复的问题为依据。
英美证据法询问证人的规则具有具体性、严密性和系统性的特点,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程序和制度的角度来保障司法公平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有效的行使质证权,使其权利的行使更能明晰化、规范化,对于改变我国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_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