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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交叉询问
与直接询问相对的是交叉询问,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二个阶段,即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后,由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的询问,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询问,暴露该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真实的因素,以此否定或降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同时,通过交叉询问还可以使对方证人承认那些对于本方有利的事实。一方律师若能在交叉询问中证实为另一方所主张的相反的事实,即对方所诉不是事实或不真实,就等于对方承认了某些有利于本方的事实,该种观点就会被裁定为最终答复,对方不允许反驳。

在英美法国家,交叉询问是最具特色的诉讼程序。在法庭上适当的应用交叉询问这件武器,无疑是引出对方证词中的不可靠之处,从而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最佳办法。交叉询问是当事人的一项当然的权利,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布有关的证人证言无效。

交叉询问适用的规则有:
(1)可以采取诱导性询问;
(2)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除非他有在交叉询问中予以审查其真实性的机会,否则是不可采纳的;
(3)交叉询问的事实不限于直接询问中证明的事实,一切有争议的事实或有关联性的事实都可以询问;
(4)导致答复的问题可以提出,证人对此必须作出答复。

交叉询问是当事人主义对抗诉讼模式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改革对庭审调查的顺序虽然已经当事人化,但询问方式仍在很大程度上沿用了职权主义的询问模式。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l1月16日)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冬,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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