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再询问
在交叉询问结束后,进行直接询问的一方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决定再次询问其传唤的证人,要求证人就同一主题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其目的在于恢复证人证言被对方当事人反询问所削弱的有关内容,从而有利于澄清证人在交叉询问中所暴露出的矛盾之处,以及被质疑的部分。这种询问是作为询问证人的第三阶段,被称为再询问。

根据英美证据法规定,诉讼的双方在交叉询问后,还可以对证人进行再询问,但是,如果未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不得进行再询问,再询问所提出的问题,应限于交叉询问中涉及的争议。

再询问的规则主要有:

(1)凡未进行交叉询问的不得进行再询问,未经法官许可,当事人或律师不得在再询问中提出在主询问或交叉询问中遗漏的问题。

(2)再询问应限于反询问中出现的事项,未经法官的许可,不得引进新的事项。除非由于对方的反询问引出了新的事项,造成这样做的必要。

(3)不得提出诱导性的问题,但就同一事项,在主询问中已经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的,不在此限。再询问以后,对方可以就证人在再询问中陈述的有关事项再次进行反询问,以达到辨明真伪的效果。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贡 献 者:搜可

标  签:再询问

参考资料:
第二版:  我要二次编辑
尚未有新版!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律师宣传  |  法律人风云榜  |  关于好律师  |  About Haolawyer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8,all rights reserved
使用前必读  浙ICP备05039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