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的规定上,采取的是排除法,即在对法院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进行确定后,然后在其基础上确立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可申请调查证据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档案材料;
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是需要勘验、鉴定的;
四是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五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证据原则上只能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不应负调查收集的职责。即使当事人客观上不能收集的证据,也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后,并对不能收集证据的理由作详细说明,法院须认真审查其理由。
在一方请求法院收集证据以后,也应当允许另一方提出异议;如果另一方所提出的异议合理的,法院应当拒绝一方请求收集证据的申请。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29日)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l院调查收集:
I.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9月25日)
1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说明申请的内容和理由。经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应告知申请人,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6.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确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法自行收集;
(2)能提供有关被调取证据的确切线索:
(3)能说明被调取证据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17.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在接到申请的3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告知仍由当事人自行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