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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证据保全的担保和复议
证据保全的担保是指当事人在申请证据保全时,法院为了防止在某些情况下出现对被保全人的不利,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处的提供担保并非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法院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院一旦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与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相应的担保。判断担保是否与申请相适应,其标准在于申请人所欲保全的证据类型和采取的保全方法。

如果保全的证据为双方有争议的物,并且需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的,那么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与该系争物的实际价值相当;如果采取鉴定、勘验或拍照的方法保全该证据,那么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采取该保全措施给对方利益造成的损害。通过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这一方式,基本上可以解决不当证据保全的问题,也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法院针对申请证据保全所作裁定救济途径,一般认为,法院作出的准予保全证据裁定,相对一方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如果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结果,申请人对此裁定可否提出异议,各国或地区的相关做法并不一致。

日本民诉法规定的是不得对保全证据的裁定提出不服声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保全证据申请的裁定,可以提出抗告。考虑到证据保全的救济,我国法律规定对不服证据保全申请裁定的救济,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15日)
第六十六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中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舍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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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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