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举证责任的转换,是法条规定的现象,即指抽象的法规相互之间的关系,一般的规定属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由,特别的规定属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事由(即反对事实);
中岛弘道认为,本证与反证互相抵销,互相制约的结果,主张人免除提出本证的责任时,即相对方负担提出反证的责任时,举证责任恰好由甲移转于乙或者由乙移转于甲,这就叫做举证责任的转换;
在我国诉讼法学者当中,有人主张,举证责任由原告移转到被告或者由被告移转到原告,就是举证责任的转换。这种观点,与我国台湾诉讼法学者姚瑞光等举证责任转换的观点相似;有人主张,在原告主张的事实,法律推定为真实,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时,提出反对事实的举证责任,就由原告移转给被告,这就是由法律推定引起的举证责任的转换。
著者认为这个定义,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比较科学。但是,作为定义来说,似乎不够完善。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免除主张人的举证责任,由相对方负担反对事实的举证责任,就叫做举证责任的转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款的规定,主张责任与举证责任,有内在联系,是密切不可分离的。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免除主张人的举证责任,作为举证责任原则的例外,把反对事实的举证责任移转于相对方负担,也是合情合理的。
应该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举证责任的转换,是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的,与某些学者所说的原告被告之间轮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转换不同,不能够混为一谈。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4.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
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井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15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⑥《中华人民共和圜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9月25日)
8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是不正确的,该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84.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告
负有证明自己已按约定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请求的举证责任。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主张后履行抗辩权的,原告负有证明自己已按约定履行的举证责任。
85.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应提供相应的债权证明。
86.在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或债务催收通知上的签章,以及原债权人(国有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具有催收债务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87.金融纠纷案件,当事人以真实的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证据主张其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关系,金融机构否认的,应负有证明持有人未向其交付上述凭证所栽款项的举证责任;金融机构仅提供底单的,不能认定持有人未向其交付上述凭证所载款项。
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凭证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其对凭证的取得作了合理陈述,如果金融机构予以否认,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凭证系真实凭证。
8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供货人有迟延交货或者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供货约定的行为时,如果合同出租人事有和行使对供货人的索赔权的,承租人应当提供与索赔有关的证据。
89.在期货纠纷案件中。如果客户主张经纪公司未入市交易,经纪公司否认的,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期货经纪公司负有提供入市交易记录t的举证责任。
90.票据纠纷案件中,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盗窃、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票据持票人对其所持票据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