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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当事人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原则。同时,法律又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此可以看出在证据的提供问题上,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是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为辅的模式。

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和范围,是近几年来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由于法官在审前大量的调查收集证据中,容易形成带有主观性的看法,有违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况且在开庭审理中,调查和辩论的范围、程度又总是由法官控制,从而易导致审理循着法官原先的思路走过场的情况发生。

因此弱化乃至将法院的调查搜集证据活动限制在十分特定、有限的范围内,将有助于避免和克服法官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病。

民事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争议为内容,而民事权利争议是私权争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解决私权争议,当然应该提供证据。

同时,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民事活动的主体,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全过程,掌握有关的证据材料,也有提供证据的能力。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适当的调查收集证据,将会使其丧失裁判者的中立地位,也不利于发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以及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19.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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