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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反诉证据
反诉证据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向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时,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其请求的事实成立的实体法律事实,是对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用初步的、表面的证据材料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以期法院支持自己的反请求。

反诉证据的提供者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提出必须在本诉所在的法院进行,并且与本诉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因此,在反诉提出时其程序要件实际上已经被本诉预先框定好了,法院对于反诉是否具备形式要件可以一目了然地予以识别和判断,一般无需反诉者对于提起诉讼有关的程序问题加以证明。

反诉原告提供证据不是用来表明反诉的程序合法性,而是用来证明反诉的实质合理性,如:反诉主张和请求赖以成立l的事实,或民事权利发生、变更、受制或具有阻碍、消灭的事实。

反诉证据与起诉证据是处于不同层次的概念,提供起诉证据其目的在于方便法院对原告起诉是否具备条件作形式上的审查,同时,可以适当地预防滥诉行为。

反诉在表面上也提出了一个新的诉,但反诉的提出毕竟是在本诉划定的框架内进行的,并且是在本诉过程中提出的,所以反诉证据是反诉一方所主张抵消、吞并本诉请求所赖于成立的实体法事实上的证据,主要用于证明反请求。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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