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反诉证据证明或释明的对象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在原告首先行使诉权以后,就同一诉讼程序享有对原告起诉的权利,反诉权的行使需要以原诉讼的受理为前提。

同时,反诉必须与本诉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而且反诉的主张是依法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事件。反诉的目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除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诉当事人为此必须提出不同于本诉请求的事实,并证明该事实的存在。

因此,反诉证据应证明的事实实际上系反诉原告所主张的独立于本诉请求的新的事实,如,原告要求被告按购销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主张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租,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维修房屋,并赔偿因房屋漏雨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等等,对于合同无效的事实,房屋漏雨的事实,因漏雨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反诉原告应当以证据证明。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贡 献 者:搜可

标  签:反诉证据释明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134 - Cache, 648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