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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区别
两种责任存在以下区别:

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行为责任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竞相说服法官的必要性。结果责任发生的原因有三点:(1)诉讼中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2)即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也必须对案件作出判决;(3)法院必须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需要证明,当事人就具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而结果责任尽管在诉讼发生前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但只是以潜在的形式存在,只要事实的真伪通过证明得到确定,责任就会由潜在形式转化为现实形态。

3.责任能否转移不同。行为责任是一种动态责任,随着提供证据的活动进行出现转移现象,从一方转至另一方。结果责任是一种固化的责任,法律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后,始终由该当事人负担,不会随证明活动的展开而转移于对方。

4.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行为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并随着诉讼进行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而结果责任只能由主张该事实,以该事实作为请求原因或反驳的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5.能否由双方当事人预先分配不同。对某一案件事实,当事人有无举证的必要,要视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的实际情况而定。因此,行为责任无法预先分配,而结果责任是在诉讼前已由法律预先分配好的,并且完全不受提供证据进程的影响。
贡 献 者:搜可

标  签:行为责任,结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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