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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是法官或立法者将不利益的后果分配给一方当事人承担所基于的具体理由或法律依据。这里所讨论的举证责任是专指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

当前各国关于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

1.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观点着眼于事实本身的性质,即待证事实是否可能得到证明以及证明时的难易程度来分担举证责任。认为,凡主张积极事实、外界事实的当事人,就应当负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内届事实的当事人,不负担证明责任。

2.法规分类说。该观点着眼于实体法条文,从对实体法条文的分析中归纳出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在实体法中,有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的区别。一般来说,实体法中的本文为原则规定,但书为例外规定,认为,凡要求适用原则规定的人,仅就原则规定要件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无需证明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的不存在,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3.法律要件分类说。该标准是以实体法规定的法律事实的不同类别分担举证责任,着眼于事实与实体法的关系,以事实在实体法上引起的不同效果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标准,其中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最为代表。

规范说把法律规范分为四类:
(1)权力发生规范;
(2)权力妨害规范;
(3)权利消灭规范;
(4)权力受制规范。

然后在此基础上分配举证责任,即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就权力发生的事实存在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力存在的人,应就权力妨害事实,权利消灭事实或权力受制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理论成为该法律领域内的“通说”。

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现代社会新型案件的大量增加,举证责任出现了一些讲求实质公平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

主要有:(1)危险领域说。即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属于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盖然性说。即盖然性高的待证事实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
(3)损害归属说。以实体法确立的责任归属或者损害归属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贡 献 者:搜可

标  签: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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