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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举证指导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举证指导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释明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审理的具体案件向当事人说明应提出的证据,指导当事人展开举证活动。

如果法院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因人民法院未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的,当事人以法院未履行举证指导义务为由上诉时,上诉法院应当以法院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举证指导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只规定了“说明”的形式,未对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作明确的规定。

但我们可以从该规定第33条中看出立法者的本意: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即要求法院的举证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

因为书面形式更能体现举证告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保证举证告知内容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且,也有利于上诉法院对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中无论举证指导是法官在开庭前或审理程序中,以口头形式向当事人予以说明的,还是以“举证须知”之类的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法官都应当在开庭时再次核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知道举证责任以及其法律后果,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从而使核实举证告知成为法庭调查前的必经程序。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l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迭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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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举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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