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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立法性事实
立法性事实又可称之为政策性事实,是行政机关或法院用于形成和发展政策或一般规则的具有普遍性的事实,是与立法性职能相对应的事实,用来供法院对法律和政策问题作出立法性裁判。与立法性事实相对称的是裁决性事实,该类事实仅仅与案件当事人有关,并为案件当事人所特有,是与裁决性职能相对应的事实。

立法性事实涉及的范围和影响的范围广泛,远远超出了本案的范畴。这类事实既与本案当事人有关,也与他案当事人有关,在其它案件中已经或将要被反复适用,如:交通流量的事实、工作年龄的事实等。

另外,立法性事实不适合对抗式调查程序和审判程序,因为这类事实往往在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之外,他们无法充分举证,且该类事实的认定结论往往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证据支持。立法性事实多用于形成和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即立法性事实所反映的问题常常涉及到政治决策,涉及到较大范围的公共利益,对此行政机关应向议会或权力机关负责而不是向法院负责,这就意味着,法院不应运用一般的辩论式程序来审查立法性事实。

对于行政机关认定的立法性事实,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审查而给予消极的肯定。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应审查立法性事实,以削弱当事人质辩权在行政机关认定立法性事实时受限的负面影响,同时使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具体说来,审查立法性事实时,法院应进行大量的庭外调查活动,可考虑未经当事人公开质辩的事实,可咨询有关方面的专家,而在进行司法认知时尤其应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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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立法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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