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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预测性事实
预测性事实又被称为将来的事实、假设的事实,是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尚未发生的,行政机关只能预测其可能发生的事实。与预测性事实相对称的是过去的事实,该类事实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已经发生。

预测性事实影响深远,一旦预测失误,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这在环境保护案件、城市或者乡镇规划案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另外,由于人类科学技术知识和社会学知识的局限性,使得预测性事实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得到确凿无疑的证明,故国家应当对预测性事实的证明规定严格的标准和严格详尽的调查研究程序,使行政机关在批准立项报告之前尽其所能作出理智的决定。

对预测性事实的证明应当通过调查研究的方式进行,而不宜通过公开质辩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公开质辩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这就意味着,为了保证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避免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动用技术专家和设备进行严密的研究和论证。

预测性事实的上述特性给法院的审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当法院审查预测性事实时,应当特别严格并且尽量全面,既要注意审查行政机关认定该类事实时是否理智和负责,又要注意审查行政机关认定该类事实时是否科学合理。

同时,法官既可以询问有关专家,直接获取专业技术知识,也可以阅读有关专业书籍,间接获取专业技术知识,从而充分理解预测性事实的内容和依据。经过严格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之后,法院应当针对案件中的预测性事实制作出专门的认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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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预测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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