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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案卷之外的事实
行政案卷之外的事实是未告知当事人的事实,包括行政机关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以及行政机关虽然记入案卷但没有告知当事人并经当事人质辩的事实。与行政案卷之外的事实相对称的是行政案卷之内的事实,即行政案卷中记载的、经过当事人质辩的事实,也就是以可见的材料形式反映出来的经过当事人质证的事实。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只能运用行政案卷之内的事实,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案卷事实时,既会考虑相关事实又会在无形中运用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后者在案卷中则无法反映出来。

另外,行政管理具有的行业性和技术性,、使得行政机关没有必要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告知当事人有关经验或规章制度;而行政管理具有的效率性,使得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行政机关长期积累的专业性知识这一行为体现出对行政程序的拖延和对行政资源的浪费。

基于上述理由,行政机关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运用行政案卷之外的事实。不过。此时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比行政案卷之内的事实更为严格的证明程序,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审查行政案卷之外的事实时,法院应对行政机关对这类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事实作出的审查判断予以适当的尊重。对于纯技术性事实,法院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有关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表现形式,该事实是否应为法定行政机关查明,行政机关是否将其记入了行政案卷等。

对于专业性的社会科学知识,法院可以在听取专家意见及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对于行政案卷之外的事实作出的审查结论,法院应当进行专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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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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