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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其证明标准的严格程度应介于这两者之间,即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

在这一证明标准下,被告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

不过,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并不排除合理怀疑的存在,因为这一标准的严格程度要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故允许个别合理怀疑的存在;

另外,依据该证明标准,行政机关的证据应充分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证据之间应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证据与认定结论之间的证明关系应清楚,认定结论应可信,这是由于,行政管理的特殊性使得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有充分的证据让公众相信其必要性,且依法行政也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逻辑关系清晰的证据得出可信度较高的认定结论。总体而言,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相比,该标准的特点是不排除其它合理的可能性;

与优势证明标准相比,该标准的特点是行政机关认定的可能性与其它可能性相比必须具有明显的“优势”。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反映出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的区别。

相对于合理怀疑标准与优势证明标准来说,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除去前文所述的特殊情形外,其余的大量行政案件都可适用该证明标准,如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给付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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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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