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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职权主义查证规则
职权主义查证规则,是指法官负责查明事实,调查证据,而不论这些证据对原告或被告有利还是不利,并且法官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

这一规则在如下国家的行政诉讼中有充分体现:法国行政法院的预审法官主导预审、主导诉状交换,主动提问以查清案情;德国行政法院法官在言词审理中,积极查问案情,可以主动提问并与参与人讨论等。当然,‘除去上述表现形式外,职权主义查证规则也常以下列形式体现:

(1)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且法官在调查中会传唤甚至是应传唤参与人。
(2)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时不受参与人陈述及查证申请的约束。
(3)法官有义务要求参与人澄清不清楚的申请,提出有益的申请,补充不充足的事实陈述,作出对确认及判案有意义的声明。
(4)法院既可在庭内取证,也可在庭外取证,即法院可通过言词审理取证,也可通过勘查现场、询问证人、参与人与鉴定人取证。
(5)职权主义查证规则受到的首要限制是,法院不得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证据调查,即证据调查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职权主义查证规则,而行政审判实践中却时时运用该规则,最为典型的表现即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调取证据权。
这一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较为突出,主要原因在于行政事务多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使行政诉讼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相应的行政审判也具有了较为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但法院适用该规则时,应注意其受限情形,不可任意为之。与之相应的要求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应对职权主义查证规则的内涵、适用、限制等作出规定。
贡 献 者:搜可

标  签:职权主义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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