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证据交换的次数
证据交换过程中,会产生以下的情况,即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该如何处理,以及特别重大、疑难的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能否再次进行交换。我国立法对此未加以规定,证据交换的次数就成为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应当进行两次证据交换。
第一次证据交换称为初次交换计划进行证据的首次交换。第二次交换称为审前交换,发生在开庭的30日前。除了这两种交换外,还有第三种特殊交换。
这种特殊交换包括:
一种是专家证言的交换,应在开庭的90日前进行交换;
一种是补充交换和修改交换。凡是当事人在交换后发生新情况或者发现以前的交换有错误的,均要进行补充交换或对以前的交换进行修正;
最后.种是异议清单的交换。交换的内容包括所有的与双方当事人在诉答程序中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有关的证据和证据信息。
就我国而言,我们认为交换证据也不宜超过两次。但是,特别重大的、疑难的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应该进行再次交换。民事诉讼证据对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性、影响度相比,后者总体上要重要的多。所以,要适用比民事诉讼证据更为宽松的标准。
所谓“重大”案件,就是指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在当地的影响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人数较多、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较为重要等情况。“疑难”案件就是指在现行的相关法律依据指引或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规定得比较原则,定性比较困难,难以确定事实真相和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指引等等情况。
“案情非常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敏感或者难以厘清的情况等。这些都有待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
明确。
第一次证据交换称为初次交换计划进行证据的首次交换。第二次交换称为审前交换,发生在开庭的30日前。除了这两种交换外,还有第三种特殊交换。
这种特殊交换包括:
一种是专家证言的交换,应在开庭的90日前进行交换;
一种是补充交换和修改交换。凡是当事人在交换后发生新情况或者发现以前的交换有错误的,均要进行补充交换或对以前的交换进行修正;
最后.种是异议清单的交换。交换的内容包括所有的与双方当事人在诉答程序中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有关的证据和证据信息。
就我国而言,我们认为交换证据也不宜超过两次。但是,特别重大的、疑难的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应该进行再次交换。民事诉讼证据对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性、影响度相比,后者总体上要重要的多。所以,要适用比民事诉讼证据更为宽松的标准。
所谓“重大”案件,就是指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在当地的影响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人数较多、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较为重要等情况。“疑难”案件就是指在现行的相关法律依据指引或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规定得比较原则,定性比较困难,难以确定事实真相和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指引等等情况。
“案情非常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敏感或者难以厘清的情况等。这些都有待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
明确。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