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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根据当事人委托或法庭指定,向法庭就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意见或进行说明的人。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主要是:
(1)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对质、接受询问。
(2)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以弥补当事人专门知识的不足,并充分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我国确定专家辅助人资格宜于采用比较宽泛的标准。

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高级专业人才比较稀缺,等级认定制度相对落后,同时缺乏专门的专家集团,如果严格要求等级认证或较高学历反而会给诉讼造成不便。此外,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聘请专家,只有涉及到技术性或专业性问题超出一般法官的知识范畴时,法院才可以同意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庭作证。

至于是否需要专家意见,普遍认为属于法律问题,由法官负责裁断。要注意防止当事人利用聘请专家证人拖延诉讼。聘请专家途径要正当合法,聘请专家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法院证明:
一是专家所属的领域及该领域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
二是该专家在该领域的学识与经验,说明该专家具备对系争事实发表意见的知识水平。如果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家辅助人,不具有证人的地位。专家辅助人所陈述的专家意见,主要是阐释和说明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替补一方当事人对专业问题的说明意见,弥补当事人和法官专业知识的欠缺与不足,帮助他们准确认定事实。

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意见主要作用是阐释和说明,不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推论,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是显著的。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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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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